摘要
外汇市场是最大的金融市场,日交易量达5万亿美元左右。过去普遍认为外汇批发市场是“净土”,原因是市场规模巨大很难操纵。但2007年以来,全球汇率操纵案件的曝光,敲响了监管警钟。英国监管机构表示,“汇率操纵案是金融服务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可量化违规行为,直接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市场信心”。前IMF总法律顾问Joseph Gold表示,“汇率基准是对金融市场(资产价值和回报率)和实体经济(产出、贸易和就业)影响最为深远的价格指标”。汇率操纵不仅会影响外汇市场的公平、透明、稳定,而且还广泛影响到道琼斯、标普500、富时100等主要股票指数。欧盟委员会委员Margrethe Vestager表示,“处罚汇率操纵行为,向市场清晰地表明,欧盟不允许任何金融市场串通行为。其不仅损害银行业的诚信,也造成欧洲经济和消费者的利益损失”。2014年以来,各国明显加大了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力度,数家国际大型银行因泄露客户敏感信息、操纵外汇市场汇率、欺诈交易等不当行为,受到欧美等监管机构的重罚。
一、近年来全球汇率操纵案件梳理
截至目前,美欧监管机构对巴克莱银行(Barclays)、苏格兰皇家银行(RBS)、花旗银行(Citi)、摩根大通(JPM)、汇丰银行(HSBC)、瑞士银行(UBS)、美国银行(BOA)等13家银行的操纵汇率等不当行为罚款超120亿美元(见表1)。
(一)美国
2014年11月11日,美国商品期货委会(CFTC)对Citi(3.1亿),HSBC(2.75亿),JPM(3.1亿),RBS(2.9亿),UBS(2.9亿)等5家银行罚款共计14亿美元,罪名是“试图操纵、帮助和教唆其他银行操纵全球外汇基准汇率获利,导致价格与市场供求脱钩”。2015年5月20日,CFTC对Barclays罚款4亿美元,罪名是“违反《商品交易法》CEA Sections6(c)(4)(A)和6(d),缺乏有效内控制度,以监督交易员和电子聊天室,防范外汇基准汇率操纵风险”。
2015年5月20日,美国司法部(DOJ)对Citi(9.25亿),JPM(5.5亿),Barclays(6.5亿),RBS(3.95亿)等4家银行合计刑事罚款25亿美元,罪名是“违反《谢尔曼法》(15U.S.C.1),在2007年12月—2013年1月,合谋固定和操纵即期欧元/美元汇率”;对UBS罚款2.3亿美元,罪名是“通过合谋限制欧元/美元交易竞争、操纵ECB和WMR基准汇率、执行客户止损价格与订单价格不同等非法手段牟利,违反其2012年Libor操纵案后,与监管签署的不起诉协议(Non Prosecution Agreement,NPA)”。2016年7月,DOJ对HSBC罚款1.02亿美元(包括6310万美元刑事罚款和3840万美元非法利润上缴),签署延迟起诉协议(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,DPA),理由是“2000年和2010年电子欺诈交易,违反《美国法典》(U.S.Code 18U.S.C. 1343),违规利用客户保密信息,为自营账户抢先交易以获利”。2017年7月,DOJ对BNP刑事罚款0.9亿美元,罪名是“违反《谢尔曼法》(15U.S.C.1),在2011年9月—2013年7月,从事虚假交易、合谋操纵外汇交易价格、使用暗语掩盖不当行为等”。
2015年5月20日,美联储(Fed)对UBS(3.42亿)、Barclays(3.42亿)、Citigroup(3.42亿)、JPM(3.42亿)、RBS(2.74亿)、BOA(2.05亿)等6家银行合计罚款18亿美元,理由是“不安全和不稳健的外汇市场活动,违反《联邦存款保险法》(12U.S.C.1818),包括泄露客户保密信息、串通操纵WMR和ECB等基准汇率价格、交易策略与客户利益冲突等”。同时,对上述银行发布制止令(Cease and Desist Order),要求“改善外汇批发市场内控政策、风险管理和监督流程等,解雇涉案人员等”。另外,康涅狄恪州银行监管部门也对UBS斯坦福德分支行发布了上述制止令。
2014年11月12日,美国货币监理署(OCC)对Citi(3.5亿),JPM(3.5亿)和BOA(2.5亿)等3家银行合计罚款9.5亿美元,理由是“2008—2013年,利用电子聊天室串通交易策略,操纵汇率,合谋损害客户利益等外汇市场不稳健行为;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,导致交易员违规泄露保密信息,包括客户订单和价差等”。同时发布制止令,要求银行“纠正内控漏洞,加强外汇交易监督”。
2015年5月20日,纽约金融服务局(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,NYDFS)对Barclays罚款4.85亿美元,要求其开除8名雇员,罪名是“在2008—2012年操纵G10和EM货币汇率,销售人员违规加价误导客户(Hard Mark-Ups),内控合规管理不足等,违反《纽约银行法》(44,44-a)”。2015年11月18日,NYDFS对Barclays追加1.5亿美元罚款,原因是其“Last Look”系统不当操作,该系统会自动删除不盈利交易、反馈客户因技术问题无法完成交易(NACK,代表无法识别)。2017年5月,NYDFS对法国巴黎银行(BNP)罚款3.5亿美元,原因是“违反《纽约银行法》(10,44,44-a),合伙操纵外汇基准汇率,隐瞒加价误导客户(Hiding Markups)等”。2017年11月,NYDFS对瑞信银行(Credit Suisse)罚款1.35亿美元,原因是“在2008—2015年,违反《纽约银行法》(44,44-a),违规泄露客户信息、抢先交易客户订单、企图操纵汇率、Last Look系统自动删除不盈利交易等”。2017年11月,NYDFS对德意志银行(DB)罚款1.35亿美元,原因是“违反《纽约银行法》(39,44),通过线上聊天室,合伙影响外汇价格、交换客户保密信息、操纵外汇基准汇率等”。2018年5月,NYDFS对高盛(GS)罚款0.55亿美元,原因是“在2008—2013年违反《纽约银行法》(39,44),违规交换客户保密信息、操纵外汇基准汇率等”。2019年1月,NYDFS对渣打银行(Standard Chartered)罚款0.4亿美元,原因是“在2007—2013年违反《纽约银行法》(39,44),串通交易、哄抬价差、违规泄露客户保密信息等”。
(二)英国
2014年11月12日,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(FCA)对UBS(2.34亿欧元),Citi(2.26亿欧元),JPM(2.22亿欧元),RBS(2.17亿欧元),HSBC(2.16 亿欧元)等5家银行共计罚款11亿欧元(17亿美元),罪名是“在2008—2013年外汇市场不当行为,未有效控制外汇经营活动,纵容交易员利用客户保密信息,以损害客户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”。2015年5月,FCA对Barclays以上述罪名罚款2.84亿英镑(4.41亿美元)。
(三)欧盟
2019年5月16日,欧盟委员会(EC)对巴克莱、苏格兰皇家银行、花旗、摩根大通和三菱日联等5家银行罚款共计10.7亿欧元(12亿美元)。该案调查始于2013年9月,罪名是“在2007—2013年,在彭博多方聊天室内共享保密信息、互换商业敏感信息和交易计划,串通操纵11种货币(欧元、英镑、日元、瑞士法郎、美元、加拿大元、新西兰元、澳元、丹麦克朗、挪威克朗等)即期交易汇率”。
(四)瑞士
2014年11月11日,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(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,FINMA)对UBS罚款1.34亿法郎(1.39亿美元)。该案调查始于2013年10月,罪名是“在2008年1月1日—2013年9月30日外汇市场和重金属交易中不当行为,包括:第一,操纵基准汇率;第二,损害客户和交易对手利益,如止损狩猎、抢先交易、泄露客户信息、提高标价等(见表2);第三,内控和合规管理不足等”。对其处罚及整改措施包括:第一,上缴非法利润(1.34亿法郎);第二,限薪,外汇交易人员年收入一般不得超过基础工资的2倍;第三,要求UBS全球外汇交易至少95%自动化;第四,客户和自营交易分离;第五,加强内控管理;第六,指派第三方监督UBS 执行上述措施。此外,2015年12月,FINMA还对12名UBS涉案交易员发布外汇市场禁令。
二、全球汇率操纵案件频发的原因
近年来,全球银行汇率操纵案件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:
一是外汇市场大多是场外交易,透明度不高,且通常是国际交易,跨国监管权限赋予、职责认定和调查取证等难度较大。
二是外汇批发市场监管不足。过去普遍认为,该市场规模巨大,流动性充足,因而很难操纵,基本依靠市场自律,监管并不严格。彭博报道指出,根据交易员估计,订单金额至少需要2亿欧元,才有推动汇率的可能,原因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大额订单、爆炸性新闻等都可能影响汇率走势。某从业12年的交易员表示,缺乏监管的外汇市场就像“野蛮的西部世界”。
三是外汇市场集中度较高。就交易商而言,通常大都为国际大行,原因是银行间外汇市场门槛较高,最低交易规模通常为500万美元。Euromoney的调查显示,德意志银行、花旗、巴克莱和瑞银等四大行在外汇市场交易总量中占比超过一半。2013年,排名前10家的银行占美国即期外汇市场交易量的98%,前5家则占80%。从地域来看,伦敦(41%)、纽约(19%)、新加坡(5.7%)、东京(5.6%)和中国香港(4.1%)五个城市的外汇交易量占全球的75%。
四是即期外汇市场未直接纳入现有监管框架。长期以来,欧美等即期外汇市场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依据,原因是即期外汇市场不属于传统金融工具(如债券、股票等),因此不受欧盟《金融市场工具指令》(Mifid,要求交易员极尽所能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),或美国《多德-弗兰克法案》(Dodd-Frank Act)等的约束。即期外汇市场只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纳入监管,例如,影响外汇衍生品市场等受监管市场,或受监管金融产品时(如购汇是为了购买债券)。汇率操纵行为早在2007年就已经开始,直到2013年6月12日彭博报道后才被首次发现。被问及原因时,FCA首席执行官认为,“由于即期外汇市场不受监管,我们缺乏定期报告和监测依据”。目前国际清算银行(BIS)是唯一发布外汇市场数据的机构,每三年的4月发布《央行外汇市场活动调查》(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of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ctivity)。
三、汇率操纵常用手段
现行外汇基准汇率(Fixes)包括4pm路透基准汇率(4pm WM Reuters/WMR Fix,伦敦时间16:00报价,基于前后各30秒交易价格中位数)和1:15pm欧洲中央银行基准汇率(ECB Fix,英国时间13:15报价,基于13:15第一笔交易价格),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参考,用于衍生品定价、基金估值等。汇率操纵常用手段包括以下几种。
(一)交易员利用信息优势和交易策略合谋操纵汇率
一是抢先交易/自营交易(Front Running/Trading Ahead/Personal Account Trading),利用客户订单信息优势,先行完成自营账户交易。由于交易员能提前获得客户订单信息(如2点),等到4点基准报价确定时执行,这给予了交易员时间窗口,处理与客户订单有关的自身头寸,从而获得利润。例如,据彭博报道,2013年6月,某银行下午3:30收到客户4点卖出10亿欧元订单,交易员首先是抢在执行客户订单前,尽可能以高价卖出自有欧元头寸,以提高收益(“抢先交易”策略);其次是尽可能推低基准汇率价格,降低其4点从客户手中买入10亿欧元成本,从而最大化利润(收益-成本)。NYDFS公布文件也显示,2010年4月—2013年6月,Credit Suisse利用客户止损和止盈订单信息,抢先获利交易约7.2万笔。
二是对敲交易(Banging the Close),即在接近外汇基准报价窗口时,拆分小额多笔订单以影响定价。由于WM路透基准汇率基于定价窗口期(伦敦下午时间4点前30秒和后30秒)交易价格的中位数确定,计算定价时仅考虑交易笔数,而非交易规模,因此交易员将大额订单拆分成多笔小额订单,在定价窗口期多次执行,以操纵基准汇率报价。例如,某银行伦敦办公室交易员在3:45pm接到某美国跨国公司在4pm基准汇率卖出10亿欧元换取美元的订单,在定价基准期内将该订单拆分为多笔小额订单执行,以加大对基准汇率的影响。
三是混淆视线/超额买入/超额卖出(Painting the Screen/Overbuying/Overselling),交易员与其他交易员在定价窗口期虚构交易订单,或买入/卖出超出自身实际需求的外汇,以操纵汇率(见表3)。
四、欧美对汇率操纵的监管分工和法律依据